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开展“净窗”系列检查行动******
图为执法人员在重庆北站举行“温暖春运 携手送福”活动,为旅客提供服务。 张旭 摄
中新网重庆1月10日电 (张旭)2023年春运已拉开帷幕,记者10日从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获悉,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已于近日开展“净窗”系列检查行动,为民众平安回家保驾护航。
据介绍,此次行动涵盖多个方面。在轨道交通方面,重庆交通执法部门积极对接轨道运营公司,根据2023年春运期间客流、天气等特点,抓好隐患排查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出租车。 张旭 摄
同时,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梳理可能出现大客流的轨道站点,调配执法力量,强化节日期间重点轨道站点巡查;科学合理安排好应急备勤力量,全力维护春运期间轨道交通运输运营安全及运输秩序。
在道路运输秩序方面,“净窗”行动重点整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重庆北站、重庆西站等重要枢纽站场的非法客运、“羊儿客”、网约车线下揽客、巡游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运营和不文明服务、客运站场超载车辆出站等行为,并围绕“两客一危一租赁”(即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租赁大客车),严厉查处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租赁大客车及驾驶人员资质不符要求,未按照核定的线路营运并违规站外揽客、上下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对网约车进行检查。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二大队供图
同时,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深入客运运输企业,督导客运站场(旅游集散中心)加强内部监管,杜绝超载车辆出站、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通过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车辆安全问题,督促现场整改,不到位不放行,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运营车辆,并联系所属公司接受相应处理。
图为执法人员在重庆北站对旅客发放安全乘车宣传资料,并提供引导。 张旭 摄
2023年春运期间,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将持续深入开展“净窗”系列行动,进一步强化执法服务水平,扎实开展辖区交通运输行业执法监管工作,净化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